寂静的凌晨,幽暗的监控镜头下,一辆白色轿车悄然停靠在路边。一个身影从建筑物的阴影后警觉地探出头,目光扫过空旷的广场。确认安全后,他快步走向公园精心摆放的盆景,俯身、发力,一盆、两盆……迅速将沉重的盆景搬起,塞进汽车后备箱。
王某是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某工地的一名工人,其宿舍临近一处村级文化广场公园。2025年5月,王某在公园散步时,看中了广场上摆放的盆景,便动了搬几盆回家的心思。
5月18日,王某以回家吊唁为由请假,计划19日上午出发,但他却在19日凌晨驾车至公园,趁夜深无人之机,将靠近路边的两盆盆景(1盆瓜子黄杨、1盆短叶罗汉松)搬入后备箱后逃离现场。
得手后,王某觉得两盆盆景“不够”,又以参加亲戚婚礼为掩护请假,于5月28日凌晨再次驾车来到公园。一回生二回熟,这次他迅速将最靠路边的三盆盆景(1盆济州真柏、1盆清香木、1盆赤楠)盗走。
案发追责:盆景有主且价值五千余元
在家中欣赏着盆景的王某怎么也没想到,这些盆景是熊某及其合伙人赵某所有。熊某于2020年加入该县盆景赏石协会,在村委会邀请下,他们将盆景放置在文化广场,每盆均贴有标牌及联系方式,既美化环境,也便于展示销售。
5月28日中午,熊某照例去浇水时,一眼发现盆景被盗,立即电话通知赵某并报警。经鉴定,王某盗走的5盆盆景价值5200元。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对其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
提起公诉:检察官提醒勿贪小利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7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王某盗取的盆景虽用于个人观赏,但其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检察官提醒: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放的物品,并非无主之物,其所有权和管理权受法律保护。切莫因一时贪恋“美景”或心存侥幸,认为“拿几盆花花草草不算什么”,任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