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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天上掉下的没有馅饼,只有赔偿!

【字号:    】        时间:2022-05-06      

  生活中,高空抛物的案例并不少见。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那么,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021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高空抛物行为害人害己,公民要知法守法,自觉抵制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