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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盗窃犯罪 为重点项目保驾护航

【字号:    】        时间:2022-05-06      

  近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秦某某、朱某甲、朱某乙3人涉嫌盗窃罪,余某某、彭某某2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
  盗窃罪:2021年4月至11月,被告人秦某某、朱某甲、朱某乙3人多次驾驶车辆到达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庄乡境内,利用秦某某事先准备好的扳手、美工刀、撬棍等工具,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风电项目风机电缆线、接地线、变压器内铜芯线等物品。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秦某某、朱某甲盗窃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6019元,其中朱某乙参与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9665.66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年4月至10月,被告人余某某、彭某某明知被告人秦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出售的大批量电缆铜芯线等物品可能为犯罪所得,未要求秦某某等人出示身份证明,未详细询问物品来源,未进行物品收购登记,先后以现金结算方式向秦某某等人支付人民币10万余元,后将收购的物品转卖并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余某某、彭某某收购的物品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51306.71元。
  近年来,五峰县委县政府提出打造“能源基地”的战略目标,大力推进风力发电、抽水蓄能等清洁能源项目,牛庄风电项目是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是中节能集团风电五峰公司在五峰运营建设的第三座山地风电场,经济和生态效益巨大,但有些不法分子却打起了这些重要设施的“歪主意”。
  本案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获悉案件之后,五峰检察院高度重视,主动介入,积极与侦查人员沟通,多次与公安机关探讨本案的疑难复杂问题,充分听取被害单位、被害人处理意见,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从严从快打击涉企犯罪,以实际行动护航重点项目推进,为风电项目顺利并网发电贡献了检察力量。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