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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采伐仍犯罪? 检法“两长”公开庭审给出答案

【字号:    】        时间:2022-06-17      

“检察长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就本案案发原因的剖析很深刻,相关部门在办理采伐许可证时要给群众更多提醒,采伐过程中也要提升监管力度......”五峰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副总林长罗华育在公开庭审后的活动总结时指出。


615日,由五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滥伐林木案在该县湾潭镇红烈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五峰县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五峰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当地村民及来自全县各乡镇政府、林业系统、司法系统的代表共计300多人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219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仅核发采伐阔叶混树种40株、采伐蓄积4立方米的情况下,实际采伐其经营山上的柳杉40株、采伐蓄积20.03立方米。周某某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树种、数量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围绕被告人实施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举证质证。


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深入剖析本案发案原因,阐明被告人不懂法,以为持有许可证便能任意采伐林木是主要原因,但普法宣传、过程监管等工作也需引起重视,希望相关部门能从以下几方面共同发力:一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事项等内容的宣传,有效引导人民群众走出常见的法律认识误区;二是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审批业务水平,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三是加强采伐林木的过程监管,及时制止此类犯罪行为。

合议庭当庭宣判: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某某现场认罪认罚,并表示将吸取教训,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以前只知道砍树要办证,还真没注意过有证也不能乱砍,搞不好还要坐牢,今后要注意了......”旁听庭审的村民感悟道。



据悉,近年来,五峰县检察院主动融入五峰发展大局,积极服务五峰“生态立县”和全域旅游战略实施,通过推动实行“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建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恢复性司法办案机制,打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组合拳,为促进五峰绿色发展、绿色崛起提供了优质的检察产品。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