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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走进2个村委会......

【字号:    】        时间:2023-08-11      

 (通讯员  黄军 段雨瑶 习召成)

“四只野鸡赔两万,太不划算了,野生动物再搞不得了!”

“4只野鸡肉,比一个猪蹄还轻,没想到价值这么高!”

“野鸡、癞蛤蟆这些动物太常见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庭审现场,旁听村民议论纷纷。

为从源头上减少、遏制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2023年7月17日至18日,由五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含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牛庄乡牛庄村、采花乡长茂司村两地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附近村民及当地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护林员等近200人参与旁听。庭审结束后,五峰检察院、五峰法院联合林业部门、乡镇政府现场开展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讲。


为售卖而猎捕,犯罪情节严重

2023年初,谭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便邀约谭某乙、罗某共同猎捕野生蟾蜍。2023年3月7日至13日,三人携带抄网、防水裤等工具,在牛庄乡凌云村、松木坪村及周边池塘,在夜间以头灯照明的方式猎捕野生蟾蜍1658只,经鉴定系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大蟾蜍,价值100元/只。

“不要认为居住偏僻、在夜间行猎就没人知道,本案因村民怀疑有人盗窃其饲养的泥鳅、损坏鱼塘兜网而报案,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三名被告人担惊受怕,将所猎捕的14口袋野生蟾蜍转移至偏僻的山沟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检察官庭审结束后以案释法,

“非法之财,终究一场空,要学法、知法、守法。本案所猎捕的野生蟾蜍虽然常见但并不普通,其价值也远超过被告人3至5元一斤的协议价格,若杀害将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责任。目前野生蟾蜍在公安机关组织下全部放生,嫌疑人最终一无所得,还面临严厉的刑事责任追究”。清晰明了的经济账、自由账,让旁听村民连连点头。

猎杀五只动物,牵连出三个罪

2023年2月,黄某某在五峰县采花乡采花台村自家玉米地安装钢丝套索若干,猎捕到野鸡4只,其将野鸡带回家中去毛后存放冰箱以备食用。经鉴定,黄某某猎杀的4只野鸡,其中2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2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勺鸡,总价值人民币2万元。2022年7月,黄某某为保护玉米不被野猪破坏,在五峰县采花乡采花台村自家土地附近的山林安装钢丝套索一个,捕猎到野猪一只,经去毛处理后供自己食用,并存放一只野猪腿在冰箱直至被查获。黄某某不符合枪支配备条件,仍擅自持有猎枪一支,其藏匿在其家中床铺下面。黄某某非法持有的猎枪,经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火铳类枪支。

“猎枪多年未使用,未造成伤亡,刑罚为什么这么重?”“野猪、野鸡太常见、不值钱,猎杀了不会造成多大危害,为什么会被追究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事责任?”“采取同样的方法,同种类的钢丝套索,猎捕到不同的野生动物,为什么构成两个罪名?”庭审结束后,面对村民的疑问,检察官阐述了非法猎捕不同野生动物的定性区别及行为的严重性,释明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同时倡导革除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野猪现在可以随便捕了吧?”面对大量村民的疑问,检察官提醒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全县是禁猎区、全年是禁猎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不能猎捕任何野生动物。2023年6月30日,野猪虽然从国家“三有动物”名录中剔除,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杀,仍然要遵守禁猎区、禁猎期相关规定。


刑罚之后,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了生态系统稳定性及生物多样性,给自然环境及人类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黄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判令黄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0500元,并在本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7月17日至18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五峰县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是生态资源大县,大量野生动物在此栖息、繁衍。下一步,五峰检察院将进一步围绕“两山”实践创新示范县创建相关要求,充分行使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检察职能,当好“两山”检察卫士,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