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罚款少了几千块,钱我已经交哒。感谢检察院的监督,确实帮我减轻了压力,你们放心,我以后不搞野牲口了。”面对检察干警的办案回访,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如是说。
捕杀一只果子狸 老汉变成嫌疑人
2022年9月,年逾六十的龚某某为防止野猪破坏自家位于深山处的玉米地,找出老丈人留下的猎夹,放在了责任田附近山林中,几日后发现猎捕到一只“白米子”,随即提回家,去皮后放在冰箱准备日后食用。没承想,几个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白米子”书名“果子狸”,保护级别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200元。曾经的护秋队成员龚某某变成了非法狩猎的嫌疑人。
情节轻微不起诉 反向衔接来审查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审查,认为龚某某虽实施了非法狩猎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龚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进一步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重点围绕违法事实、处罚必要性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龚某某非法猎捕的违法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农村地区非法狩猎犯罪易发、多发的实际情况,避免不刑不罚情况出现,认为有必要对龚某某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2月2日,该院决定向某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龚某某给予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有错误 跟进监督纠违法
3月26日,该行政机关书面回复检察意见处理结果,决定对龚某某处猎获物价值6.5倍的罚款,计7800元,并反映龚某某因妻子生病,家庭经济压力大,对处罚异常抗拒,直言无钱可交,还扬言喝农药,该行政机关已同意其暂缓缴纳罚款。行政检察部门在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依法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罚款畸重,且存在处罚漏项,未对猎获物、猎捕工具作出处理。行政检察部门随即制发检察建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建议行政机关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切实消除办案风险。
重新处罚减罚款 自愿主动把钱交
5月20日,该行政机关根据检察建议,依法撤销了对龚某某的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同时考虑龚某某的违法事实及情节,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按照猎获物3.2倍标准对龚某某作出罚款3840元的处罚决定。在检察机关回访时,龚某某坦言当时因老伴儿生病,压力大,看着七八千的罚款,情绪崩溃,后来行政机关又送来了一份处罚决定书,罚款降到了三千多,自己也认识到确实存在知法犯法,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结束回访的回程路上,检察干警热烈讨论着类似案件的处理,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司法机关的职责,而另一方面,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大,野生动物种群扩大而出现的毁坏农作物,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现实问题时有发生,如何在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之间找准法律的平衡点,以及助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政策的调整、补偿机制的健全和执法尺度的把握等都是法律人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