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承办检察官介绍,2023年4月18日,冯某某、胡某某、梁某某、王某某驾驶一辆货车,到五峰县长乐坪镇一水库旁负责宜来高速建设的砂石料拌合场,秘密窃取了周某某放在工地上的8块合金制沙漏板、6个合金制砂锤头,随后将盗窃物品卖给废品回收站,从中获利人民币3960元。经五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3579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胡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退出赃款,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胡某某、梁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10月9日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盗窃施工设备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敬畏法律,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为。承办检察官提醒各位工友们,在施工之后,及时收纳施工设备,或是采取在工地上安装监控等措施,不要给盗窃行为留下可乘之机。